第十五条

已废止

特别社区土地利用应当优先满足高新技术产业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用地按照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新增的科技研发用地按照招拍挂方式出让;公益性科技研发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科技创业总部基地按照商务办公用地管理;

(三)利用存量土地或者现有载体改造建设科技创业人才载体需要变更土地或者建筑物用途的,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可以依法通过入股、联营联建等形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五)其他配套设施用地根据规划用途确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