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孵化器由特别社区管理机构设立和建设,实行市场化运营。

孵化器运营商经由招投标程序确定,或者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指定。

孵化器由特别社区管理机构和运营商共同管理。特别社区管理机构派驻技术总监和财务总监,运营商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