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设立特别社区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特别社区,统一冠名“紫金(XX)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