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加速器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优秀的管理、研发、生产、市场运营团队,以及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

(二)拥有发明专利或者独特的解决方案,且属于国家鼓励重点发展的高科技、高附加值的产业范畴;

(三)具有较大的市场需求;

(四)具有成功的商业盈利模式。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