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鼓励特别社区内的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采取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等方式对科技人员给予股权激励。政府设立股权激励代付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以及团队,给予股权认购、代持以及股权取得阶段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代垫等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