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紫金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已废止创业苗圃、孵化器、人才公寓由政府投资建设为主;加速器由政府与市场主体共同投资建设;总部基地及其配套设施由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