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特别社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特别社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审计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