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紫金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条例/第三章 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加速器项目由运营商、特别社区管理机构、科技专家推荐或者单位、个人申报,科技创业人才(项目)专业委员会(机构)评审。科技创业家主持的项目及其创办的相应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进入加速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