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紫金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废止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