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支持特别社区核心企业组建产业技术联盟,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登记为法人。支持有条件的产业技术联盟建设创业创新载体。

鼓励特别社区在孵企业加入相关产业技术联盟,依托联盟开展创业创新活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