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在孵项目孵化期限不超过三年六个月。项目经科技创业人才(项目)专业委员会(机构)评审为优秀的,可以延长一年。孵化期限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五年。

项目孵化期满后退出孵化器,不再享受孵化器的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