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紫金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条例/第三章 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在孵项目孵化期限不超过三年六个月。项目经科技创业人才(项目)专业委员会(机构)评审为优秀的,可以延长一年。孵化期限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五年。项目孵化期满后退出孵化器,不再享受孵化器的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