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紫金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条例/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第五十四条已废止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制定特别社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每年对特别社区进行考核评价,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并公布。考核评价应当包括特别社区内企业和创业人员的评议意见。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特别社区,应当取消冠名。本条例施行前已有特别社区未达到设立标准的,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内达标。逾期未达标的,应当取消冠名。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