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紫金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条例/第三章 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第二十条已废止入孵项目由单位、个人申报或者由运营商、特别社区管理机构推荐,科技创业人才(项目)专业委员会(机构)评审。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主持的项目及其创办的相应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进入孵化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