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废止

支持特别社区创业创新主体设立有利于创业创新活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特别社区建设,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制定标准;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行品牌推广;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委托的工作。

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服务于特别社区的社会组织的发展。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