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紫金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条例/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第五十三条已废止支持特别社区创业创新主体设立有利于创业创新活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府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特别社区建设,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制定标准;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行品牌推广;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委托的工作。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服务于特别社区的社会组织的发展。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