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入孵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成果或者独特的解决方案;

(二)具有经过专业评估的潜在市场需求;

(三)拥有稳定的创业团队,科技人员占企业员工百分之三十以上。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