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紫金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条例/第三章 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第十九条已废止入孵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成果或者独特的解决方案;(二)具有经过专业评估的潜在市场需求;(三)拥有稳定的创业团队,科技人员占企业员工百分之三十以上。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