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给特别社区内的企业实施,并将其转让所得收益的至少百分之六十、最多百分之九十五奖励给参与研发的专业科技人员、行政职务科技人员及其团队。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