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8月27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9月1日
- 条文数
- 7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8月27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研究、协调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工作年度报告和监督检查制度。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第一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落实。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经济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水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金融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本市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
鼓励各类企业参与乡村振兴重大项目建设,加快乡村产业发展。国有企业应当增强示范引领作用,发挥自身优势,参与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乡村振兴规划应当统筹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资源能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
本市支持相关区与江苏省、浙江省的毗邻地区深化合作,打造区域品牌,形成绿色田园、古朴乡村、现代城镇、产业园区和谐共生的空间格局,实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乡村振兴的有机结合。
本市与江苏省、安徽省建立促进上海域外农场高质量发展协同推进机制,更好推动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发挥优势特色,提高安全优质主副食品的供给能力和质量水平,打造与超大城市相匹配的现代化农场。
第二章城乡融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完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和综合信息平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权限承担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保障管护经费,编制管护责任清单,明确管护对象、主体和标准等,并予以公示。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护。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完善城乡学校携手共进机制,持续改善乡村学校办学条件,提升乡村教育质量。教育经费使用进一步向薄弱地区和关键环节倾斜,教育经费年度增量部分优先用于远郊农村地区发展基础教育。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乡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医疗急救保障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保障乡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供给,加强医疗联合体建设,促进城乡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均衡分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促进农民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加强培训指导,合理布局基层就业服务站点,定期开展就业创业服务进乡村活动,跟踪调查和分析本市农民就业状况,宣传农村就业创业形势和政策,引导农民树立适应市场要求的就业观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村养老事业发展,均衡布局养老服务设施,创新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服务模式,发展农村普惠性养老和互助性养老服务,支持利用农民房屋和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等资源,因地制宜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第三章产业发展
乡村产业发展、农业专项等规划应当作为乡村产业发展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
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促进农业与旅游、文化、健康养老、体育、新能源等产业相结合的乡村现代产业发展。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高标准农田、农田水利、渔港、农产品仓储保鲜和物流、农机库房等现代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智慧农业示范基地,鼓励农业智能设施装备生产研发和推广,促进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的运用。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开展农业信息监测预警和综合服务。
本市支持开展土壤生态保育技术研发,实施土壤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加快重点地区土壤生态保育。
本市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方式,加快农业技术的普及应用。
鼓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其他社会组织通过技术承包、技术参股等方式,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等部门制定和完善扶持种业发展政策措施,推动设施农业用地向种源设施建设倾斜,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支持研发型种业企业和种业科研机构;建立完善良种选育、繁育、推广体系,推进商业化育种,重点发展优势特色品种,强化种业市场监管,规范种业发展。
本市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推进种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为种业创新发展提供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型研究和保障。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资源优势,制定政策措施,培育发展特色明显、竞争力强的优势农产品产区和知名品牌。
支持农产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开展有机农产品认证。
本市支持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拓展农产品产地市场功能,就近发展中央厨房、净菜加工、主食加工,实现生产加工与物流配送高效对接。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乡村民宿发展工作推进机制,将促进乡村民宿发展作为乡村振兴工作的重要内容,支持乡村民宿产业发展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乡村民宿发展规划,培育区域特色品牌,促进乡村民宿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市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乡村民宿建筑、消防、食品、卫生、环保(水源保护地)等标准,明确责任部门和工作流程,优化审批程序,建立乡村民宿管理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鼓励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个人、组织等,采用自营、租赁、联营、入股等方式,参与乡村休闲旅游项目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四章生态宜居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乡村振兴规划,科学编制、调整郊野单元村庄规划,优化村庄布局,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郊野单元村庄规划应当作为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实施各类乡村建设项目的法定依据,指导村庄设计。
编制郊野单元村庄规划应当综合考虑村庄人口、产业、功能、规模、空间等特点,以及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布局、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要求,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
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相关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村庄设计,加强村庄风貌引导,突出乡土特色和地域特点,保存乡村自然肌理,挖掘传统元素,促进村庄形态与自然环境、传统文化相协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探索建立乡村责任规划师制度,提升乡村建设品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统筹乡村生活垃圾处理回收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建筑垃圾规范处置、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持续推进农村卫生厕所改造提升。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容环境整治,开展河道和道路两旁、房前屋后和庭院的绿化、美化,保持村庄公共空间整洁、有序、美观。
相关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用地;其中,向城镇集中居住的,优先布局在大型居住社区和周边现状为建设用地的地块。调整优化农村平移集中居住点布局和用地规模,涉及占用耕地的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用地占补平衡等措施。
本市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腾出的空间优先用于乡村产业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人居环境改善。
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工作,制定和完善农村村民建房的具体方案,鼓励通过统建、联建等方式因地制宜改善村民居住条件和环境,引导农村村民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郊野单元村庄规划,实施建房具体方案。
本市建立农村住房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建设管理制度。相关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房屋风貌和质量安全管理,落实乡村建筑师制度,完善农房验收制度,健全房屋安全使用常态化巡查、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房屋定期体检和房屋保险制度。鼓励农村建房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村民办理建房审批事项提供便利服务。
本市统筹推进山水林田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编制并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规划,促进绿地、林地、湿地、海域融合发展,提升生物多样性维持能力与固碳潜力,保障乡村地区生态系统安全。
第五章文化繁荣
本市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文化体育、节日民俗等活动,利用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拓展乡村文化服务渠道。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不可移动文物、农业遗迹、农耕文化展示区的保护,推进乡村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
本市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村依托特色文化、特色产业建设村史馆,编撰村志。
本市推进农耕文化教育进校园,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劳动教育和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引导中小学生参与农业科普、农事体验和农村社会实践。
第六章乡村治理
本市健全常态化管理和应急管理动态衔接的基层治理机制,构建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开放共享的基层管理服务平台,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应、上下联动的应急体系。
本市健全完善村级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加大监督力度,保护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本市孵化、培育和扶持扎根农村社区的志愿服务组织,建立组织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动员机制,强化应急状态下快速响应能力,提升志愿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水平。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
本市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下沉,强化乡镇执法队伍,合理配置执法力量资源,规范基层行政执法,保障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支持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动移风易俗,提倡孝老爱亲、勤俭节约、诚实守信等,建设文明乡村。
相关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城中村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人居环境、违法建筑等的整治力度,加强房屋出租和实有人口管理,提升安全隐患排查、风险管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编制村级事务小微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和村务监督事项清单,建立权力规范运行机制和村务监督事项公开评议制度。
第七章人才支撑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置涉农相关专业,加大农村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相关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外出务工人员、经商人员等各类人员返乡创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到乡村和企业挂职、兼职和离岗创业。
本市支持各类返乡下乡人才在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和规划的前提下,与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拓展创业空间,满足必要的生产生活需要。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统筹配置城乡师资,促进优秀师资向乡村流动,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合理配置医疗卫生人员,提高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待遇,鼓励优质医疗卫生人才和技术人员服务乡村。
本市支持科技特派员服务乡村振兴,提高农民科技素质。
本市健全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定向招录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的常态化机制,注重选配熟悉农业农村工作的干部进入区、乡镇领导班子。
本市在建设交通、旅游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中,应当将参与乡村振兴战略的业绩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鼓励各类人才参与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为乡村振兴人才落户、生活居住、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
第八章农村集体经济
本市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和收益分配机制。减量化后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产生的收益主要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本市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集体资源资产,引导村集体经营项目向各类产业园区集中;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置有增值潜力的商务楼宇、参与开发建设产业园区等,推动农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扶持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农村依法建造的宅基地农民房屋、村集体用房、闲置农房、闲置集体用地等,发展乡村产业。
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有效担保物范围,探索开发以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物业资产、资产资源收益权、应收账款等作为抵押或者质押财产的贷款产品。
第九章保障措施
本市设立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引导市、区两级相关资金共同加强对乡村振兴领域的支持,重点加大对农业绿色生产、生态资源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村人居环境、农民集中居住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力度。
本市完善市对相关区转移支付分配机制,加大生态补偿等转移支付力度,重点向远郊纯农地区、生态保护区域、经济相对薄弱地区倾斜。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等方面。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优化资金配置,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本市完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持续扩大担保业务覆盖面。财政出资设立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当主要为从事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产业融合的乡村新业态服务。
本市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出更多免担保、低利率、可持续的惠农金融产品,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探索拓展专项债券、票据、公司债券、证券、期货等金融资源服务乡村振兴。
本市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全面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推进农业保险模式创新,支持发展地方特色险种;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拓宽保险服务领域,为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提供保险服务。支持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互助合作保险。
本市应当重点保障乡村产业用地,编制相关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安排不少于百分之十的建设用地指标;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安排至少百分之五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本市加大设施农业用地保障力度,合理确定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优化备案程序,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管理。
经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符合产业准入和生态保护要求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商品住宅外),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
本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依法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作出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本市开展宅基地资格权认定、不动产登记颁证和宅基地统计管理工作。禁止违法违规买卖、利用宅基地。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不得随意改变,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发展乡村产业的,符合规定的宅基地上房屋可以登记作为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
第十章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
本市支持崇明岛深化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打造世界级休闲旅游度假岛。
本市支持在崇明岛大力发展绿色能源,构建现代能源体系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
本市支持崇明区建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评估体系,推动生态资源向生态价值实现转化。支持崇明区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示范试点。
本市支持崇明区建立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构建温室气体排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监测体系,提升生态环境监测预警能力,实现滩水林田湖精准管控。
本市推进崇明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支持在崇明岛发展特色种源产业,建立长江流域特色种质资源库,加大特色种质资源保护力度,推进绿色高效种养业,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引导农产品全链条开发利用。
本市建立并完善与崇明世界级生态岛乡村振兴建设任务相匹配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市、相关区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农业农村优先投入、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等情况实施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相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
市、相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组织人大代表围绕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开展专项调研和视察等活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乡村振兴促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