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六章 乡村治理第三十九条有效本市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制度,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完善村规民约,加强民主管理和协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不得侵犯村民合法权益。本市健全完善村级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加大监督力度,保护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