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相关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域功能提升、撤制镇改造等工作,按照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尊重民意、市场运作的原则,统筹建设规划指标、土地供应等资源,加强政策供给集成,依法依规实施城中村改造,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实现居住环境、社会管理、产业发展等综合效应的提升。
相关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城中村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人居环境、违法建筑等的整治力度,加强房屋出租和实有人口管理,提升安全隐患排查、风险管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