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乡村振兴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

乡村振兴规划应当统筹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资源能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