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二十三条有效本市加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培育、保护和推广,加大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保护。鼓励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形式注册区域品牌和地理标志。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资源优势,制定政策措施,培育发展特色明显、竞争力强的优势农产品产区和知名品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开展有机农产品认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