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组织编制乡村产业发展、农业专项等规划。

乡村产业发展、农业专项等规划应当作为乡村产业发展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