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十七条有效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组织编制乡村产业发展、农业专项等规划。乡村产业发展、农业专项等规划应当作为乡村产业发展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