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业绿色发展行动,采取措施推进化学投入品减量化,发展种养循环农业,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病虫害绿色防控、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本市支持开展土壤生态保育技术研发,实施土壤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加快重点地区土壤生态保育。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