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财政引导、多元化投入共同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机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和发展壮大。

本市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和收益分配机制。减量化后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产生的收益主要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