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市、相关区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农业农村优先投入、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等情况实施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