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本市推进乡村一二三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支持发展现代种植业、现代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农资农机产业、乡村商贸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等产业。

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促进农业与旅游、文化、健康养老、体育、新能源等产业相结合的乡村现代产业发展。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