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乡村休闲旅游,发掘农业多种功能和乡村多元价值,因地制宜开展具有乡村特色的休闲旅游活动,统筹发展乡村民宿、休闲园区、生态园、乡村休闲旅游聚集村等业态。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乡村民宿发展工作推进机制,将促进乡村民宿发展作为乡村振兴工作的重要内容,支持乡村民宿产业发展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乡村民宿发展规划,培育区域特色品牌,促进乡村民宿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市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乡村民宿建筑、消防、食品、卫生、环保(水源保护地)等标准,明确责任部门和工作流程,优化审批程序,建立乡村民宿管理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鼓励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个人、组织等,采用自营、租赁、联营、入股等方式,参与乡村休闲旅游项目建设、经营和管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