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五章 文化繁荣第三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传承农耕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优秀农业文化深厚内涵,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不可移动文物、农业遗迹、农耕文化展示区的保护,推进乡村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本市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村依托特色文化、特色产业建设村史馆,编撰村志。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