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