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二十四条有效本市引导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提高发展质量,支持其以订单农业、股份合作、分红奖励、服务协作等多种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本市支持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拓展农产品产地市场功能,就近发展中央厨房、净菜加工、主食加工,实现生产加工与物流配送高效对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