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乡村聚落格局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按照慢行可达的空间范围,面向不同乡村地区功能定位和服务人群,结合村庄特定需求进行差异性配置,加强空间复合利用,建立全域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网络,逐步构建乡村社区生活圈,提升乡村生活品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