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公共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推进道路、燃气、通讯、物流、客运等市政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加快新一代通信基站、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新型基础设施和特高压、城际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保障乡村发展需求。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完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和综合信息平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权限承担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保障管护经费,编制管护责任清单,明确管护对象、主体和标准等,并予以公示。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护。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