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城镇和乡村发展,明确总体发展目标、核心指标和空间布局。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乡村振兴规划,科学编制、调整郊野单元村庄规划,优化村庄布局,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郊野单元村庄规划应当作为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实施各类乡村建设项目的法定依据,指导村庄设计。

编制郊野单元村庄规划应当综合考虑村庄人口、产业、功能、规模、空间等特点,以及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布局、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要求,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

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