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支持乡村地区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整体推进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整理、生态保护修复和各类国土空间开发活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采取措施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本市应当重点保障乡村产业用地,编制相关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安排不少于百分之十的建设用地指标;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安排至少百分之五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本市加大设施农业用地保障力度,合理确定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优化备案程序,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管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