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本市依法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按照国家规定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本市开展宅基地资格权认定、不动产登记颁证和宅基地统计管理工作。禁止违法违规买卖、利用宅基地。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不得随意改变,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发展乡村产业的,符合规定的宅基地上房屋可以登记作为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