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章 生态宜居第二十九条有效本市按照策划、规划、设计、实施的步骤,遵循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和相关建设标准,对乡村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规划建设管理,有序推进乡村建设,提升乡村整体景观,凸显乡村特色风貌。相关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村庄设计,加强村庄风貌引导,突出乡土特色和地域特点,保存乡村自然肌理,挖掘传统元素,促进村庄形态与自然环境、传统文化相协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探索建立乡村责任规划师制度,提升乡村建设品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