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城乡低保、医疗救助等制度,持续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村养老事业发展,均衡布局养老服务设施,创新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服务模式,发展农村普惠性养老和互助性养老服务,支持利用农民房屋和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等资源,因地制宜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