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优先保障和持续增长机制,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
本市设立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引导市、区两级相关资金共同加强对乡村振兴领域的支持,重点加大对农业绿色生产、生态资源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村人居环境、农民集中居住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力度。
本市完善市对相关区转移支付分配机制,加大生态补偿等转移支付力度,重点向远郊纯农地区、生态保护区域、经济相对薄弱地区倾斜。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等方面。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优化资金配置,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