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六章 乡村治理第四十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清廉乡村建设监督检查机制,落实整改和责任追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编制村级事务小微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和村务监督事项清单,建立权力规范运行机制和村务监督事项公开评议制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