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文化传统和农民文化需求,鼓励创作反映乡村生活题材和乡村振兴实践的各种优秀作品,推动具有本市特点的乡村文化纳入“上海文化”品牌建设,传承和发扬红色文化、海派文化、江南文化等特色文化。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