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力推进都市现代农业建设,支持高标准建设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保护并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蔬菜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增强粮食、蔬菜、畜禽、水产、主要经济作物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和供给能力。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高标准农田、农田水利、渔港、农产品仓储保鲜和物流、农机库房等现代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智慧农业示范基地,鼓励农业智能设施装备生产研发和推广,促进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的运用。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开展农业信息监测预警和综合服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