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10月8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11月1日
- 条文数
- 5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5月30日贺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地下管线,国防工业、军事和铁路专用地下管线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辖区内地下管线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城建档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档案信息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通信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水利、文广旅、应急、市场监管和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地下管线有关管理部门和供水、排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反馈,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身份相关信息。
第二章规划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等规划相衔接。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会同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业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类地下管线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报送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地下管线的埋深、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新设置的各类电力变压器、通讯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地下管线配套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通道或者绿化用地。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核准的地下管线走向、埋深等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审批程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建设
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衔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时,应当征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管线单位的意见。
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有关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报,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地下管线应急抢修等原因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不能纳入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既有的通信、电力、有线电视等架空管线,应当按照计划或者配合城市道路建设、旧城改造、地块开发等逐步入地。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及时修复。
(一)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
(二)道路建设单位已经预建沟槽、预埋管道,且能满足规划、建设需求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五年,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三年的;
(四)已建设综合管廊且管线应当入廊的。
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城市道路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一)向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二)通知相关管线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设施的监护工作;
(三)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设置地下管线标识、定位、警示、辅助探测等装置;
(四)与既有管线单位签订保护协议,制定并落实既有地下管线保护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核实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工期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二)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或者现状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
(三)损坏既有地下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并报告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
(四)施工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人防工程、文物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造成影响的,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结合更新改造需求,有序迁移至综合管廊内。
使用综合管廊的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管廊使用费。管廊使用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运行维护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地下管线运行安全的监督检查,编制行业应急预案,并抄送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
管线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行业应急预案、管线单位制定的本单位应急预案,应当与地下管线安全应急综合预案相衔接。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地下管线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对地下管线进行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发现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消除安全隐患;
(三)对地下管线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监控;
(四)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管线事故后,按照预案组织实施抢修,并向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移交完成之前,除另有约定外,由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需要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管线单位,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工程同步施工建设。迁移或者改建地下管线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可与建设项目同步施工的管线迁改工程,管线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项目建设,做好管线迁改工作。
抢修后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移的,管线单位应当自抢修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有关信息资料报送相关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主管部门。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地下管线,管线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消除安全隐患,并报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废弃地下管线,在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时一并予以拆除。
(一)违法压占地下管线及其养护通道进行建设;
(二)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地下管线设施的相关标识和示踪装置;
(三)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施工浊水、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种植深根性植物;
(四)违法挪移、改装、接驳或者损坏地下管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窨井盖应当设置统一标识,在窨井盖上标明产权单位、维护责任单位和使用性质。
管线单位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窨井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进行排险、修复。
第五章档案信息
城建档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维护、更新、利用和数据查询等具体工作,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录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管线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与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
因迁移、改动、废弃等情形造成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材质、使用状况等属性信息发生变化的,管线单位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主管部门报送变化信息,并移交相关资料。
管线单位在日常巡查、维护中发现与原有资料不一致的地下管线,应当及时测定数据信息,并报送城建档案管理主管部门。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和管线单位报送档案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漏报、瞒报。
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纳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依法办理查阅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未与既有管线单位签订保护协议,制定并落实既有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