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管线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地下管线建设。未列入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的,不得开工建设。

因地下管线应急抢修等原因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不能纳入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