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地下管线的建设、运行、维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城建档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档案信息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通信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水利、文广旅、应急、市场监管和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