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管线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主管部门报送变化信息且未移交相关资料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