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管线单位未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