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九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报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暂缓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位置。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