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未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