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管线工程测量数据和工程测量图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