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未向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未与既有管线单位签订保护协议,制定并落实既有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